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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性骚扰是否可以将“色狼”照片在网上公示
作者:admin    律师随笔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20051223日上午1050分,李平律师参与了中央广播电台经济之声的热线讨论。采访记录整理如下:

 

主持人甲(中央广播电台):有报道说上海地铁里有色狼骚扰女士,女士拍下“色狼”大头侧脸照在网上公示。并提醒更多的女性提高警惕。对此,很多人表示支持,也有人对此有疑议。有人认为该行为合法,也有人认为侵犯了肖像权,还有人认为如果拍下正面照片就会侵犯名誉权,侧面照片尚未达到侵害对方名誉权的程度。您的观点是怎样的?

 

李平律师(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这里有两要件,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进行经营或营利活动。本案的情况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但本案中该女士的做法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损害他人名誉和造成该人社会评价降低是侵权构成的两个条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退一步讲一个人既使构成犯罪,也不应该将该人的照片与侮辱性的词语连在一起。合理使用别人肖像只能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使用,如通缉嫌疑犯,但使用时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词语。

 

现代社会已进入法治社会,当公民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原始社会的复仇方式,用一种侵权方式还报复另一种侵权行为不是现代法制社会的特征,是不可取的。

 

另外侵权照片的正面和侧面问题只是一个侵权程度和范围的问题,即使是公示其侧面照片也有可能让其亲近的朋友,同事认出来,同样会造成及社会评价降低。同样构成侵犯名誉权,正面与侧面的区别只是造成的名誉权侵犯程度不同。

 

主持人乙(中央广播电台):如果拍下美女的照片进行网上公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李平律师:侵犯名誉权不仅要有散布传播的行为,而且还要求有因散布传播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散发美女照片一般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不会构成社会对该美女的评价降低。但如果对不为公众所知的美女的某些身体特征进行暴露,则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

 

主持人乙:当女士在公众场合遇到性骚扰应该怎样做?

 

李平律师:当女士在公众场合遇到性骚扰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1,自卫,在侵权时通过自己的行为阻止非法侵害行为;2,寻求周围群众支持;3,收集证据,象本案中该女士的手机照片就是证据 周边旁观的人也可作为证人;4,向公安机关或治安管理部门报案,本案中该女士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寻求地铁工作人员或地铁派出所的帮助;5、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

 

主持人甲:感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精彩点评。

 

李平律师:谢谢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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