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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警察利用网恋破案不可取
作者:admin    律师随笔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2006414日上午1045分,李平律师参加了中央广播电台经济之声的热线法律节目点评。点评记录整理如下:

主持人(中央广播电台):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前不久,为破获成都最大一起抢劫团伙案,民警陈宇通过QQ认识了与案犯有一定接触的发廊女李青,假装和李青“网恋”。二人网恋了几天后,陈宇约李青见面,并对她“一见钟情”。随后,陈宇三天两头以洗脚的借口找李青工聊天,疯狂“追求”李青,从感情上取得了李青的信任,获取了大量线索,从而一举摧毁了该犯罪团伙。警察凭着机智和勇敢,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摧毁犯罪团伙,将之绳之以法,确实大快人心,得到百姓赞扬,可是有一些人却对这种做法质疑。那么,李律师您对这种破案的方式是否可行,为什么。

李平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使用欺骗发廊女感情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是非法的,因为他是使用的手段是非法的。

我个人认为本案中的侦查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欺骗了发廊女的感情,是不合法的取证行为。不应当提倡。

主持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诱惑侦察的手段,在西方是经常应用的一种侦察手段,诱惑侦察这种手段是合法的。您认为这种观点是否合理。

李平律师:诱惑侦察也称警察圈套,是指对有犯罪故意的人,引诱其犯罪或提供犯罪条件,当其犯罪时,当场将其抓获的特殊侦察措施。诱惑侦查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在国外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针对贩卖毒品、贩卖假币等犯罪常常使用。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在世界各国都是非法的。在诱惑侦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本身。而不是证人。本案中发廊女本身不是抢劫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因而本案中的侦察方式并不属于诱惑侦查。

主持人:这种警察这种取证行为是否属于我们通常所讲的“卧底”。

李平律师:“卧底”是指侦察人员潜伏在犯罪团伙内部收集证据的方法,本案中发廊女不是抢劫犯罪团伙的组成人员。因此,本案中警察使用的手段也不属于所谓“卧底”,只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

主持人:那您认为警察在本案中应当如何去做才能破获这起抢劫大案。在破案过程中应如何适用侦察措施。

李平律师:对于刑事侦察中如何去采取强制措施,国外一般都实行令状原则,令状原则是指通过中立的审前法官对涉及个人自由,隐私的侦查行为及强制措施进行令状许可,只有经过审前法官许可的强制措施才可以实施、使用。否则就是违法的。我国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司法改革。刑事诉讼中,不仅要单纯追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注重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同时程序正义有着自身的价值。总之,规范侦查行为,保护人权是侦查程序的改革方向,也是大势所趋。

本案中,警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侦察措施,比如正常的传唤程序,询问程序等来获取证人证言。

主持人:感谢李平律师的精彩点评。

李平律师:谢谢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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