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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经理骗财,公司应埋单吗? | |||||
作者:admin 律师随笔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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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背景资料:黑龙江巴彦县太平洋保险公司兴隆镇营销部总经理于建飞为了填补经营不善的损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客户进行投保,不到一年时间,他的诈骗金额就达到350万元,这些钱全部被他挥霍一空。 30岁的石贵广是黑龙江巴彦县的一名小生意人,在兴隆镇经营一家轴承经销部已经近十年了,手里挣了一笔钱,心里希望自己将来的生活能有一个可靠的保障。就在这时,他认识了一个叫于建飞的人。这个于建飞30来岁,是当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兴隆镇营销部的经理。于建飞精明能干,为人热情,2004年2月,他向石贵广推荐了一种长虹两全保险,不但利息比银行存款高几倍,而且这个险种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得到高额回报。 比如花1964元买一份保险,60岁生日时可以返还现金2000元,70岁返还5000元,80岁就返还8000元,于是石贵广决定试一下。他拿27万元买了137份这种保险,按这个算法,27万元的投资仅第一年就能获得13500元的利息,到石贵广80岁时就能拿回200多万了。没想到两个月后于建飞就把近1万多块的利息送来了,还告诉石贵广一条内部消息,这个保险很抢手,再不继续投保的话就没有了。 两个月就有这么高的回报,想想现在生意也不好做,石贵广动心了。不过一下拿出所有的积蓄,石贵广还是有点犹豫。于建飞见状,马上拿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石贵广一看确实没问题,终于下了决心。这次他拿出的是全部积蓄300多万,300多万元人民币换回了6张盖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印章的保险单后,石贵广觉得自己和家人的后半生已经安排好了。 可惜这幸福感并没有维持多久。半年后的一天,石贵广到常去的一家复印店复印材料,却感到了事情有点不对头。复印店老板的老婆突然问他为什么一口气买那么多保险。石贵广很奇怪,自己买保险时一直叮嘱于建飞要对自己的财产保密,打印店老板怎会知道呢?老板说他知道石贵广买保险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于建飞在他这里打印的。对于石贵广来说,这么重要的保险合同怎么这么随便地就在这家小店里打印呢? 感觉事情不妙的石贵广忙去巴彦县太平洋保险公司兴隆镇营销部去找于建飞,却被告知于建飞调走了。他又给于建飞打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情急之下,石贵广和妻子拿着保单跑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问个究竟。工作人员根据保单上的合同号一查才知道,这个合同号是一位王女士的,也不过买了1万元的保险。 此时石贵广才知道手里33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竟然是假的。石贵广立即到哈尔滨公安局报案。半年后,犯罪嫌疑人于建飞被警方抓获。于建飞,32岁,黑龙江巴彦县人,2001年被任命为巴彦县太平洋保险公司兴隆镇营销部的总经理。于建飞说,随着保险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公司的业务逐渐走向滑坡,为了保住得来不易的位置,于建飞想弄到一大单保险,用自己的提成来填补经营不善的损失。 可是在劝说石贵广购买了第一笔27万元的保险后,于建飞就有了新的想法,他没有把这些钱交到公司,而是存在了自己的账户上。为了让石贵广继续投钱,于建飞煞费苦心,他先把第一个月的利息返还给石贵广,让石贵广尝到甜头,其实这笔钱就是石贵广本人的。为了使一切显得更加正规,于建飞开始私刻公章并伪造假保单,当他发现这样做并没有引起石贵广的怀疑时,于建飞开始变本加厉。之后,石贵广先后6次在于建飞那里投入了总计330万元的保费,而于建飞每月都按时给他的账户打回几万元的红利款。 当于建飞将石贵广的330万元据为己有之后,尝到甜头的他开始把目光投向了自己的同学和朋友。朱先生曾是于建飞的手下,于建飞以公司发行高回报新险种为由从他这里骗走了12万元。王先生是于建飞的朋友,于建飞以可以把他的女儿安排到保险公司上班要交押金为由,从他这里骗走了4万元。 于建飞被抓捕归案之后,公安机关又陆续接到了来自大庆、哈尔滨等地6个受害人的报案,而且都是用同样的办法,不到一年时间,于建飞的诈骗金额达到350多万元。而这笔钱已经被他挥霍一空。2005年9月,公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对于建飞提起公诉,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判处于建飞无期徒刑,于建飞没有上诉。虽然于建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是石贵广等受害人的损失却一分钱没有拿回来。在这种情况下,石贵广等受害人觉得这种损失应该由于建飞所在的单位进行赔偿。于是石贵广他们多次想找于建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谈谈,可是都没有结果。 后来石贵广受害者想方设法终于上了保险公司的电梯,想去见见负责人,可是电梯被公司工作人员拉了电闸,把石贵广他们关在了电梯内。无奈之下,石贵广找到了律师代理他状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律师首先对于建飞的身分进行了调查,随后代理律师认为,于建飞作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属营业部的经理,他所从事的任何一个和保险有关的行为都应该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来承担责任。 而于建飞在交待自己罪行时也说,自己屡屡诈骗成功,靠得就是自己有经理这个身分,而他背后的保险公司是正规的国有企业,这样导致客户心甘情愿地掏钱。同时石贵广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也为于建飞诈骗成功提供了下手机会。律师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允许保险代理人代收保费。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例,保险代理人收了保费后最长可以在自己手里停留15天时间才上交公司,这无疑给一些有不法企图的人提供了犯罪的机会。那么实际情况到底怎么样,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对方表示公司在管理上不存在任何问题。 无奈之下,记者找到了一名曾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做过半年保险代理的先生,请他介绍了一些情况。这位先生说,投保人将保险费交到业务员手里后,如果业务员不交给公司的话,就等于是以公司的名义骗取钱财。公司管理制度上的这种漏洞有可能导致一些人趁虚而入。 于是石贵广等受害人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30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作为被告的太平洋人寿保险哈尔滨分公司又是什么态度呢?虽然记者一直没有见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但是在答辩状中,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指出于建飞私自伪造了公章和保单进行诈骗,其犯罪行为应由于建飞自己承担,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重庆广播电台):李平律师,于建飞的这种方法是吸引别人去买他的保险,最后把钱敛走。这种做法算什么? 李平律师:这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罪。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型,于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数额300多万元,应属数额特别巨大,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主持人:李平律师,尽管于建飞被判了无期徒刑,但石贵广的钱却很难追回来,他去找保险公司要,保险公司说这是于建飞个人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您怎么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李平律师:对于本案是否与保险公司有关,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的学者甚至是专家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以上规定是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我认为于建飞与石贵广的签订的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虽然属无权代理,但是存在着可能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之事由,第三人得以有权对本人直接主张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有的成立有三个条件: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于建飞与石贵广签订的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权合同,2、于建飞于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属营业部的经理,具有被授权的假象,3 石贵广在整个过程中是无过错的,是善意的。因保险公司有允许保险代理人代收保费的规定,石贵广在将保险费直接交给于建飞的行为没有交给保险公司的行为不能视为石贵广有过错。 我认为:在本案中,于建飞是表见代理的代理人,保险公司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当对代理人于建飞的行为负责。 主持人:李平律师,在以前的节目当中,我们也曾经多次说到合同诈骗这样的案子,而且也觉得这些年类似合同诈骗比较频繁地出现,有什么样的方法能够让大家警惕和防范? 李平律师:为防止合同诈骗,我建议,第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该认真地去考察对方的资质,例如签订保险合同,应当考察对方有无保险资质;第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考察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第三、应当考察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像本案中,如果保险回报超过了正常标准的回报,它就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第四、涉及重大的投资,应当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必要时可对合同进行公证。 今天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的还是那句老话…… “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承诺回报过高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多一份警惕。同时这个故事也告诉我们,我们的保险或许还不是那么规范,作为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管理,本着对保护责任的态度,才是保险业发展的根本。 本文作者: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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