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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律师不愿辩护原因分析 | |||||
作者:李平 律师随笔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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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北京律师最不愿意做的案件,恐怕要数刑事案件,据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统计,近几年每年北京市每位执业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平均不到一件。那么为什么律师不愿意做刑事案件呢? 李平律师总结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案件的成功率不高。 1、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辩护案件,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控方检察官代表国家公权力,而辩护律师只是被告人聘请的律师,代表的只是被告人个人的私权力。控方的地位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2、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实力差距明显,刑事案件的控方不仅仅是出庭的检察官,而且背后有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公安的预审官,刑警等等,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每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最多也只可以聘请两位辩护人。俗话说,双手难敌四拳,一位或两位律师的实力与公检法三机关众多司法官员力量是极不对称的。 3、现行法律赋予的律师权限有限,公检法机关可动用国家权力采取各种侦查手段,使用各种强制措施,而辩护律师不仅没有上述手段,而且连最基本的调查取证权、会见被告人的权利都处处受制。 第二、刑事案件较其他案件周期长、收入低、风险大。 1、刑事案件一般需历经公安派出所抓捕、刑警侦察、预审处预审、法制处审查、批捕部门批捕、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立案庭立案、刑庭开庭等等程序,历时一般在六个月左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周期一般较民事案件的周期长。 2、刑事案件收费一般是按件来收取,而民事经济案件是按标的收取费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标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一个民事案件律师费收入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不足为奇。相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生活在社会最下层,许多是为生活所迫而去违法犯罪。更可悲的是,许多被告人连几千元律师都支付不起。 3、刑法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使许多律师陷入囹囿,就连为成克杰、胡长清辩护的大律师张建中都不能幸免。许多律师视为刑事辩护为雷区,视306条为雷区,不取轻易踏入。 既然辩护成功率不高,收入低,周期长,风险又大,那么这样的工作是不是就不应该去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利益,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反驳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可以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及实体权利。辩护是诉讼进步的体现,反映了人权保障的理念,是追求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财产、人身自由甚至于生命。豪不夸张的说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就是诉讼制度不完善。有了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就可能会少一些类似佘祥林的案件。(作者: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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