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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 |||||
作者:北京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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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出借公章签订合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徐X与原告段XX(又名段X)与2003年6月28日与北京锡华海体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二原告共同承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5号锡华俱乐部首层的华丽宫夜总会(以下简称“华丽宫”),承包期为2003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租金为每月210700元。协议约定,由二原告在华丽宫内自行承担费用安装、维护、保养水电、通讯及其他特殊设备。 二原告与锡华签订协议后,开始对华丽宫进行室内装修以投入运营。经锡华员工曹XX介绍,二原告与被告白XX、吴X认识。白XX、吴X表示自己可以装饰华丽宫工程,并提出了设计方案。二原告同意装饰工程由白XX、吴X来装饰,但同时要求签合同时要有一家正规的装饰工程公司在合同上盖章。(此要求也是锡华领导的要求)。2003年6月30日,被告吴X、白XX借用被告北京XX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公章与二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XX公司对除家具、电器外的通风、消防、二层结构整体进行装修。确定装修总造价为900000元整。装修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并约定若进度完不成,被告XX公司每迟完工一天支付二原告15000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白XX及被告吴X开始在华丽宫进行装修施工。2003年7月2日,被告吴X带工人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吴X克扣项目经理扬XX的工资,致使项目经理杨XX离开,造成工地无人指挥施工而停工。在二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白XX于2003年8月3日召集全体装修人员开会,并亲自任工程项目经理。重新开工装修。由于被告白XX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及工程款,工人经常停工,造成装修工程于2003年8月25日仍不能完工。2003年8月25日后,被告白XX及被告吴X失踪。施工期间二原告共支付被告白XX及被告吴X工程款共计570000元。被告吴X、白XX失踪后,原告向被告XX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XX公司以该工程与自己无关而拒绝履行。原告对现场进行了公证,并立即对现场工程进行了价格评估。经评估,被告的已装修工程价值318785元。 (二)、被告白XX、吴X与二原告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有效 二原告与被告白XX、吴X签订合同时虽有XX公司的公章,但二原告相信的是白XX与吴X的管理和技术。因此二原告只要求白XX与吴X在合同上盖XX公司的公章。并未要求白XX、吴X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正式的XX公司委托书,也未要求白XX与吴X在收款时提供XX公司的帐号和正式收据。二原告是与被告白XX、吴X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要求XX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只是出于尊重锡华领导的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二项“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第二款明确规定“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二原告与被告白XX、吴X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三)、被告白XX、吴X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已明显违约,被告XX公司为借用被告白XX、吴X借用公章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白XX、吴X收到装饰工程款后,故意失踪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白XX、吴X的已构成违约。应当对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XX公司为被告白XX、吴X签订合同借用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二项“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第二款明确规定“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XX装饰公司应对被告白XX、吴X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二原告的损失 在被告白XX、吴X失踪后,被告XX公司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二原告为减少损失,被迫委托另外的建筑工程公司(XX六建)对华丽宫工程进行后期装修。经XX六建施工人员昼夜奋战,后续的装修工程于2003年10月1日完工。由于三被告违约,二原告向锡华公司多支付了167000元的租金,3000元的公证费,14000元的评估费,150000元的通风设备装修费,480000元的后期装修费。同时因被告原因造成完工延期,给二原告造成经营收入减少的损失约1000000元左右。尽管二原告尽力挽回损失,但工程仍比原计划晚一个半月完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二原告与被告白XX、吴X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其违约行为已严重的侵犯了二原告合法权益。因被告XX公司借用公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白XX、吴X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原告损失巨大,但是二原告只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251215元,并承担迟延一个月交工的违约金450000元(30天每天15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采纳。谢谢。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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