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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律师史继明 | |||||
| 宁夏律师史继明 | |||||
作者:佚名 联盟律师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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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及职务: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执业时间:20年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公司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0951-8186426 手机:13909509151 Email:yanchenlawyer@163.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30号东升大厦5楼508室 史继明,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6日,大专文化,言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宁夏法学会理事,宁夏行政法学会理事,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银川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 1969年插队,1972年应招成为石嘴山发电厂职工,1985年自修大学法学专业毕业,1986年参加全国首届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1987年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1993年在宁夏律师制度改革的大潮到来之际,与他人合伙创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至今。 丰富的个人阅历和艰辛创业的磋砣岁月,磨炼了他坚强的意志和奋斗不息的精神。因此,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年来,他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先后担任数十余家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共办理各类案件1600余件,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挽回经济损失亿余元。 在代理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诉湖南省储备特产管理局及湖南三峡经济发展公司实物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史继明律师的积极介入和作了大量工作的情况下,使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沉淀了长达十年的3400余万元的积案,仅用一个多月的时间便得以顺利解决;本所接受银川郊区双渠口村村委会的委托,指派史继明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顺利解决了其与宁夏金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银新乡双渠口村旧庄点改造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而产生的近1亿元的投资纠纷,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肯定;接受银川宝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安装检修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近500万元的基本建设投资得到了应有的补偿;接受宁夏国债服务中心的委托,七下广东,几度辗转,通力拼搏,最终胜诉,多方努力,终使判决完成执行,顺利解决了其与中国银行贵州分行1千万元银行存款纠纷。 先后代理“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五起,胜诉率100%。 特别是新刑法颁布以来,办理“杨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刘某贷款诈骗一案”、“隆某某侵占财产一案”、“程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李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李某贪污一案”、“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薛某某滥用职权一案”、“刘某某诈骗一案”、“赵某某诈骗一案”等15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作无罪辩护成功,被告人均无罪开释。 办理“彭某团伙犯罪一案”第一被告一审判处死刑,二审辩护成功改判死缓,“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辩护成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代理三起有罪指控案件,其中“贾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奔走呼号八年,“雷某等人故意伤害重伤一案”在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奔走四年,终得成功,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以人为本,以法为先,锲而不舍,护法维权的精神,严谨、慎密的工作作风,著有成效的业绩,使其在宁夏律师界享有一定声誉。 2004年1月,史继明律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评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先进个人”。所在言成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全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05年3月,史继明律师在集中教育整顿过程中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评为“优秀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被银川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5年12月2日,由于其在法治领域突出的贡献,被宁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夏日报社、法治新报选入宁夏首届“十大法制新闻人物”。 2006年1月5日,银川市司法局对全市律师工作综合考评活动中,所在言成律师事务所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6年5月28日,史继明律师被司法部评为首届 “全国保护未成人特殊贡献律师”。 吸纳百川融汇海之博大精深, 峰峦叠嶂筑就山之巍峨雄奇。 在他的带领下,全所律师正励精图治,奋发向上,开拓视野,创新事业,准备为取得新的、骄人的业绩而努力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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