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9日上午10:00时,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委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海“4·11”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以原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曾其健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韩灌初、陈建秀等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09.85万余元,改判曾其健赔偿给构成轻微伤的上诉人罗学钿2700多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1日14时50分许,曾其健驾驶悬挂桂E-E0008号牌丰田小汽车从北海市云南路独树根路口赶回位于外沙岛的北海海关缉私分局上班。15时02分许,曾其健驾车沿海角路由西向东以92公里以上的时速超速行驶(该路段最高限速每小时40公里),至四川大酒店路段,在海角路南侧机动车道内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韩秀凤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撞击后,曾其健驾车继续超速前行,连续撞击由胡应忠骑的两轮自行车、陈达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陈益逢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万文雄骑的自行车、行人何文海和黄进贵。曾驾车撞上由中山西路对向驶来的桂E-01783号公共汽车后,偏离原行驶方向,再与黄耀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后停止在中山西路路口。在连续撞击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勤春、骑自行车的罗学钿被撞击抛出的车辆碰撞,造成韩秀凤、陈达炎、万文雄、何文海当场死亡,胡应忠、陈益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进贵、黄耀才轻伤,黄勤春、罗学钿轻微伤。在连续撞击过程中,曾其健没有采取任何制动和其他避险措施,所驾车辆碰撞停止后,曾其健离开驾驶室到车外,数分钟后被闻讯赶到的巡警控制。
另查明,被告人曾其健自2001年始患有癫痫病,在其后的驾驶证年审时,均隐瞒其疾病,得以通过体检和年审。被告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明知驾驶机动车辆可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毁损,仍驾驶小汽车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6年6月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其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09.8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韩灌初、陈建秀等12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曾其健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部分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诉人罗学钿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广西区高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危害结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